問題一:我國現行法律中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權是怎樣規定的?
答: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也在第四章專章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進行規定。2008年實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列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同年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于職工享受年休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也散見于我國各項法律、法規之中。
問題二:如果企業對符合條件的職工拒不批準年休假,職工應該怎么辦?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職工只要連續工作滿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稐l例》賦予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同時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的職工,應當批準其年休假的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職工年休假申請也不在年內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那么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支付,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問題三:對于不按規定執行職工年休假制度的企業,法律是否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答:《條例》第七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上的處罰規定的出發點都是督促用人單位讓職工享受休假的權利。(唐毅)